宝供空港仓储诉力容新能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
案号:(2025)津0319民初18995号 | (2026)津0116执6120号 | 代理原告

【案情简介】

原告天津宝供空港公司与被告力容新能源公司于2021年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及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被告承租天津空港经济区2355.81平方米仓储用房。被告自2023年11月起拖欠租金、物业费,2024年1月起拖欠水电费,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。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1.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:被告抗辩补充协议约定"先开票后付款",原告未开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,不应计算违约金。

2. 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: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,被告主张过高要求降至LPR。

3. 水电费金额认定:被告仅认可部分水电费确认单,对后续签字确认单不予认可。

【代理思路】

1. 针对"先开票后付款"抗辩:主张开票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,被告不得以附随义务对抗主给付义务;且被告长期欠付前期费用,原告享有不安抗辩权,有权拒绝后续开票。

2. 针对违约金:虽然法院最终调整为LPR,但代理中充分举证被告违约时长、欠付金额及原告实际资金损失,争取对原告有利的起算时间点。

3. 针对水电费:提交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《水电费确认单》,主张前后签字人为同一人,被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,应认定全部确认金额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判决:被告支付原告租金、物业费共计797,143.01元(已抵扣保证金96,117.05元)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;支付水电费31,832.01元(已抵扣水电周转金4,500元)。

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合计15,519元,原告负担8,326元,被告负担7,193元。

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,原告申请强制执行(执行标的855,649.92元)。执行中被告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,案件终结执行,原告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本案是典型的商业租赁合同欠租纠纷,有三个实务要点值得关注:

第一,"先票后款"条款不能成为拒付租金的挡箭牌。即使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,出租方在承租方长期欠租的情况下享有不安抗辩权,且开票是附随义务,不能对抗支付租金的主义务。

第二,违约金约定过高会被法院调整。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折合年利率36.5%,法院实际调整为LPR(约3%)。建议出租方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金标准,同时保留实际损失证据。

第三,执行阶段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破产动态。本案胜诉后执行阶段被告进入破产程序,及时申报债权才能在破产清算中获得清偿。商业租赁中,承租方经营恶化时应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,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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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刘律师 | 天津微笑律师事务所 | 执业证号:11201201610358138

本文依据现行法律、司法解释及公开裁判文书整理,仅供交流与普法之用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、代理承诺或结果保证。个案裁判受合同约定、证据状况、履约背景及地域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影响,结论可能与本所引案例不同。文中案例当事人名称及部分情节已作技术处理,案号引自公开渠道。读者如遇具体纠纷,建议委托执业律师结合全部证据材料单独评估,切勿仅凭本文自行处分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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