力巨新材料公司诉孙某某债务加入纠纷案

案号:(2025)津0113民初6010号 | (2025)津02民终6522号 | 代理原告

【案情简介】

力巨公司是某防水材料公司的天津经销商,合作多年。2023年双方因货款打过一次官司,调解结案后防水材料公司还欠着力巨公司一笔分红款没结清。2024年3月,防水材料公司津东区域经理孙某出面协商,以个人名义给力巨公司法定代表人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,承诺一年后归还,当天还先转了1万块钱当利息。到期后孙某离职了,说这钱是公司欠的,跟他个人没关系,一分不还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1. 孙某写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:孙某说自己是防水材料公司经理,处理历史遗留欠款是分内事,钱不该他出。

2. 够不够成债务加入:原告一开始按债务加入起诉,要求孙某替防水材料公司还这笔钱。

3. 之前转的1万块能不能抵扣本金:孙某上诉说那1万应该从10万里扣掉。

【代理思路】

这个案子开庭前我就跟当事人聊过:硬套"债务加入"有风险,因为防水材料公司自己都不承认欠这笔分红,基础债务都不一定站得住。但欠条是孙某亲笔写的、按了手印,钱也是他个人微信转的,这就是一张白纸黑字的还款承诺。

庭审中我重点打了三点:第一,欠条上只有孙某个人签字,没有防水材料公司公章,他写的时候也没以公司名义;第二,防水材料公司当庭明确说没批准这笔分红,孙某自己也承认公司只批了60万,剩下20万是他"自己想办法";第三,1万块钱是写欠条当天转的,性质是一年期的利息,不是提前还本金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一审法院认为:债务加入不成立(因为基础债务存疑),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以个人名义写了欠条就要认账。判孙某支付力巨公司10万元及违约金(按LPR从2025年3月13日起算)。

孙某不服上诉,二审天津二中院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孙某承担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这个案子最有意思的地方是:原告起诉时定的案由是"债务加入",结果法院说债务加入不成立,但直接判孙某按欠条还钱——等于换了个法律关系,钱还是要到了。

几个实务提醒:

别轻易替公司写欠条。孙某在庭上说这是职务行为,但法院查了:他写欠条没走公司审批,防水材料公司也不追认。职务行为不是嘴上说的,得有公司授权、盖公章,否则签了字就是个人债务。

基础债务存疑时,欠条本身就是最好的证据。本案里防水材料公司到底欠不欠分红,双方扯不清。但孙某白纸黑字写了"今欠到10万",这就够了,不用纠结原来的债是怎么来的。

提前付的钱性质要说清楚。孙某上诉说那1万是还本金,但转账发生在写欠条当天,而且明确说是一年期利息,法院没支持抵扣。以后遇到这种情况,转账备注一定要写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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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刘律师 | 天津微笑律师事务所 | 执业证号:112012016103581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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