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11月,某消防工程公司以131万元总价承包某口腔门诊的装修工程,包工包料。合同约定2022年2月20日竣工,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3%算违约金。实际2022年4月10日完工,口腔门诊6月试营业,已付工程款120.9万。
后来口腔门诊先发制人起诉,要求解除合同、返还施工费64.7万、违约金39.3万、损失25万,加起来要施工方赔129万。
1. 工期延误违约金怎么算:合同约定日3%,逾期5天就能解约加赔30%,这个标准能不能支持?
2. 增项减项怎么认定:工地上一个姓张的人签了一堆增项确认单,口腔门诊说他不是自己人不算数;施工方也确实少做了不少项目,减项怎么核?
3. 那个人签字算不算数:张不是口腔门诊员工,但在装修群里天天指挥施工、在增项单上签字,他签的东西对口腔门诊有没有约束力?
这个案子一开始很被动。对方起诉金额高,一审法院直接判施工方赔39.3万违约金,口腔门诊只付10.1万尾款,施工方倒贴近30万。
我判断一审判决有问题:合同约定的日3%违约金明显过高,而且一审没做造价鉴定就直接认了对方说的违约金。二审我们坚决上诉,同时提交了鉴定申请。天津二中院采纳了,以"基本事实不清"发回重审。
重审阶段重点打了三张牌:
表见代理:整理了张在装修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——他指挥施工、要求改材料、确认增项,一个外行看了都觉得他是甲方负责人。我们主张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他签的增项单对口腔门诊有效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
录音证据:找到了当初谈判的录音,对方项目负责人亲口说"169万的报价给你做到135万",证明这是总价包干合同,不是按实结算,减项不能随便砍。
司法鉴定:申请对增项造价进行鉴定,鉴定出来增项部分约19万,这是硬邦邦的数字。
一审:判施工方支付口腔门诊违约金39.3万,口腔门诊付施工方10.1万。
发回重审后:
违约金从39.3万降到4万(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,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,结合实际延期仅10天酌减);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,认定张构成表见代理,增项款19.15万由口腔门诊支付;
减项退还21.97万;
最终折抵后,口腔门诊反而要付给施工方32,854.9元。
这个案子是典型的"被动应诉、反诉对冲",最后算是险胜。说几点实在的:
第一,被起诉了别光想着怎么不赔,要敢反诉。对方张口要129万,我们如果只答辩不反诉,一审就真赔30万了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全面履行,对方欠付的工程款也是债权,提起反诉要求对方付工程款和增项款,等于在法庭上把攻守关系翻过来了。
第二,违约金约定太高,法院一定会调。日3%折合年利率上千个百分点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。重审时我们抓住这一点,从39.3万打到4万,这是翻盘的关键。
第三,微信聊天记录在工程纠纷里太重要了。本案中张不是员工,但他在群里说的每句话都成了表见代理的证据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适用,核心就是"相对人有理由相信"——聊天记录就是最好的理由。建议施工方:现场不管谁提要求,都留文字记录,签字不签字的,聊天记录比合同还好使。
第四,举证责任在谁,谁就被动。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口腔门诊主张减项,但拿不出双方确认的减项清单;我们主张增项,有签字单、有鉴定报告。该申请鉴定就申请,这是翻盘的筹码。
← 返回首页作者:刘律师 | 天津微笑律师事务所 | 执业证号:112012016103581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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